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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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给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等股东借款,我国公司法当中,115条明确的规定的公司内部的股东,他是不能够直接或者是通过子公司的方式来向公司内部的董事高... 详细>> [20-07-18]
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 详细>> [20-07-1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 详细>> [20-07-13]
要是公司股东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又持续投资,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金的准确数额无法确认,但其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经营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一般不会... 详细>> [20-07-13]
抽逃出资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细>>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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