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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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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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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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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学习:免租期涉税处理都在这里!

一、增值税


实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合同租金额,根据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实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贵公司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实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实际租金金额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实务处理:1. 预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充修改,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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