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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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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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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作为挂名股东,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业务往来,并不需要承担身为股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是大错特错的。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请看下文整理和总结的相关内容介绍。

  去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不仅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强制限制,也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成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可以说,我国从此开启了“一元注册公司”的新局面,成立公司也变得几乎没有任何难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自家家族企业的股东,也有人认为自己只是个挂名的,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什么都没做,公司的一切也就与自己毫无关系。而实际上,作为股东,势必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作为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并不少。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 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甲打算注册一个公司,就拉上自己的兄弟某乙,注册一个一般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80%和20%的股份。实际上公司所有的投资与经营全部都是由甲来完成的,乙只是因为甲认为注册一人公司对外不好听而找来的挂名股东。正逢新公司法实施,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甲认为注册资本越高,对外越有面子,就索性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注册资本3000万,20年内缴清。乙认为自己只是个挂名的,公司如何与自己无关,便没多想就签字了。可是后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对外负债越来越多,乙就开始担心了,虽然自己只是个挂名的,但是万一出了什么事,会不会追到自己身上来,于是便咨询了律师。而律师给出的答复却让他吓出了一身冷汗。虽然乙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但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乙在自己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乙需要对外承担600万的责任。如果公司有一天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乙承担最多600万的责任的,而他却不能以“自己是挂名的”这个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当然,作为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如果已经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就没有那么严重了,而且还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Shareholder’s rights)又称股东权,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而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 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此,股权具有综合性质,既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如红利分配权),也包括人身权或者管理权(如选举权、质询权);既含有实体方面的权利(如表决权),又具有程序方面的权利(如提议召开股东会议权)。新《公司法》将保护股东权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覆盖了取得股东身份后及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既考虑了公司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权利保护,也照顾到公司购并重组时的股东权利保护。

  在新环境下,各位股东,请重视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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