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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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老板们常遇到这种局面:商铺租了、厂房定了、协议签了,市场突然变了,一方想撤,另一方死咬"继续履行"。传统观念里"谁违约谁没有解除权",合同只能一直拖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打破了这一僵局——符合法定情形时,违约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违约责任并不因此免除。近两年的相关判决,已把这条规则的边界划得相当清楚。
一、租了几天就退租:法院判"解绑",但赔四个月房租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商铺租赁案:承租人赵某与出租人贺某签订《租赁合同》并接收房屋后,仅隔几日便提出解除合同、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贺某拒绝解除并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且不适于强制履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判决确认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同时认定赵某违约,酌情认定贺某的损失为四个月房租39333元,贺某收取的费用扣减该损失后向赵某退还30901元。
二、租期未满、生意做不下去:判"解绑",剩余租金退还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门面房租赁纠纷同样典型:承租人因经营亏损,在租期未满时张贴告知单、搬空店内经营物品并归还钥匙,单方退租,出租人则坚持继续履行。法院认为,此类合同义务难以强制履行,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合同僵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僵局的成立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责任,综合剩余租期、租金数额、房屋另行出租的难易程度,为出租人预留两个月转租期后,判令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43749.67元。
三、两种情况,法院不会帮你"解绑"
其一,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屋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并办妥抵押贷款,第二笔房款已履行至99%以上,仅剩尾款支付方式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不符合僵局情形,驳回解除请求,诉讼费64280元由原告自担。
其二,欠的是钱、不是"非金钱债务"的情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说得很直白:第五百八十条只适用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方;欠付货款的一方本来就是付钱义务人,主张"合同僵局"解除合同,主体上就不适格。
四、实务要点
想解约的一方:先对照三条法定情形——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并确认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主动提出赔偿方案,法院才更愿意"解绑"。
被解约的一方:违约责任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免除,可在同一案件中主张损失赔偿;对方违约后,自己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适当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注意门槛:纯金钱债务纠纷(欠款、欠租的本金部分)很难走这条路。
合同不是越"咬死"越安全,让僵死的交易及时止损、让违约者付出对价,才是这条规则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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