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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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公司的账,凭什么给你看?"——这是很多大股东面对小股东查账要求时的第一反应。但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把这道防线削得更薄了:小股东不但能查会计账簿,还能查会计凭证,还能委托会计师、律师进场协助。挡是挡不住的,老板们需要的是另一套应对之道。
一、新公司法的两个关键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完整的知情权:
第一,查阅范围扩大到"会计凭证"。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只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新法在条文中明确增加"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也就是合同、发票、银行回单、报销单据这些最底层的财务资料。裁判文书说得很直白:"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
第二,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司法实践中普遍要求股东本人在场、由中介机构辅助查阅。老板再也别指望用"你不懂财务"来拖延。
二、近三年的判决:公司几乎全败
湖北荆门案:李某莎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法院判令公司十日内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发票等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莎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
重庆垫江案:何某甲持股35%,书面请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以何某甲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抗辩,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何某甲查阅,并允许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
安徽蚌埠案:鹰潭市某酒业公司作为外地股东,向安徽某置业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未予书面答复。法院不仅判令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还明确:申请虽然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适用新法符合立法目的,公司关于股东须另行申请查阅会计凭证的抗辩不予采信——过去法律未明文规定、裁判存在争议的会计凭证,如今有了明确依据(该案系个案裁判思路,新法对施行前申请的适用在不同案件中存在差异)。
新疆温宿案:刘某甲请求查阅阿克苏某商贸公司自2015年6月25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未对查阅目的提出异议并举证。法院判令公司提供该期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刘某甲查阅,并支持其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
四个案子,公司零胜诉。唯一的门槛——"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而司法实践中公司能拿出有效证据的极少。
三、股东知情权为什么是大股东最怕的"前置程序"
老板们真正要担心的不是查账本身,而是查账之后的连锁反应:
发现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的线索→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关联交易、公私不分→股东代表诉讼、法人人格否认主张;发现利润未分配而大股东另有取酬→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知情权是小股东打开公司黑箱的钥匙,也是后续一切诉讼的证据来源。
四、给老板的应对之道:事前规范重于事后阻拦
第一,账目规范是唯一的"防火墙"。拒绝查账的公司打不赢,因为法律站在股东一边。真正能保护公司和大股东的,是干净的账:公私分明、关联交易有决议、大额支出有审批。账目经得起查,查就查。
第二,别用"不理会"对付书面申请。程序上,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股东即可起诉;到法庭上公司仍须就不正当目的举证,举证不能照样败诉,还要负担诉讼费。收到申请先评估目的,确有不正当目的依据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拒绝并说清理由;即便同意查阅,也最好正式函复,并约定查阅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三,善用章程做合规限定。法律并未禁止章程在不剥夺法定知情权的前提下细化查阅程序,比如约定查阅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保密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九条明确,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主张不正当目的,证据要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八条列举的不正当目的情形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公司须拿出工商信息、实际经营状况等实据,而不是一句"怀疑他不安好心"。司法实践对此审查从严——"不正当目的"的认定直接剥夺股东法定权利,应当慎用;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诉讼纠纷,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目的。
第五,把知情权争议挡在诉讼之前。收到查账申请,主动邀请股东到场查阅、安排财务人员对接答疑,成本最低;对抗升级到诉讼,判决执行时的查阅往往更彻底、舆论影响更差。
小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堵不如疏。对大股东来说,最好的护城河从来不是拒绝查账,而是一本经得起任何股东、任何法官查阅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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