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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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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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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税务顾问

虚开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



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情况一
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采购方为了提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从而提前少缴纳增值税,要求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供应商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提前抵扣增值税的好处,而一个月后再从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货物,要求供应商不要再开票给买方了。这种提前开票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购买行为是一种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二
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花钱或给予税点买票的分析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采购方(一般纳税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假的采购合同23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向材料供应商转账23万元,材料供应商向采购方(一般纳税人)开具23万元(不含增值税)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但没有物流,实质上是采购方(一般纳税人)花了3万元从材料供应商手里买了一张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能在采购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体现为:  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情况一
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一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销售方、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张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
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三
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三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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