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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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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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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房产税相关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Χ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δ确定及租典纠纷δ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单λ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λ及纳税单λ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ν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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