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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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以为,只要“换个地方上班”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于是公司想给员工换个项目、换个门店,员工一句“我不去”,公司便束手无策;也有员工把“不同意调岗”当成保护伞,反过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事实真是如此吗?长沙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长沙”,公司将员工从河西一家医院调到河东另一家医院,员工以“太远、不便”为由拒绝到岗,被公司按旷工解聘。员工不服,仲裁裁决公司赔钱,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唐某(化名)入职某服务产业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公司”),岗位为保洁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为“长沙”。入职后,唐某被安排到长沙河西某三甲医院(下称“河西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多年。
2018年,公司与河西医院的后勤服务合同到期,因未中标续签,服务期至当年6月30日。5月28日,公司发布通告告知员工并协调交接。6月29日,公司向唐某发出《报到通知函》,告知其工作地点自7月1日起调整至河东另一家医院项目(下称“河东医院”),薪资、岗位不变,另每月增加50元交通补贴,要求其7月1日上午9时报到。次日唐某签收通知,公司主管又以短信再次通知。但唐某以路途遥远为由,既未报到,也未回原岗位,更未履行请假手续。
7月5日,公司再发《提交请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及报到通知书》,要求唐某7月9日前报到并补办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唐某拒收。7月12日,公司以唐某连续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发出《违纪解聘通知书》。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八万五千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均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河西、河东两医院均在长沙市内,故公司将唐某的工作地点从河西调整至河东,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之所以调整,是因公司未继续中标河西医院后勤业务、服务期已届满,调整系不得已,主观并无恶意;且两医院相距仅几公里,公司每月还额外支付50元交通补贴。因此,该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针对唐某“合同写有公司注册地址即河西医院、多年以行为表明工作地点就是河西医院”的抗辩,法院明确:注册地址不代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工作地点。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并判决由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实质是两个问题:合同约定“长沙”究竟意味着什么;员工拒绝到岗是否构成旷工、公司能否解聘。裁判逻辑可分三层理解。
第一,“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是范围约定,不是具体点位约定。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法律上并非把员工“锁死”在某一个地址,而是划定地域范围。只要调整后仍在此范围内,就不构成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无需重新协商。从河西到河东,虽一江之隔,但都属长沙市区,未超出约定范围,故调整不违反合同。
第二,调整是否合理正当,要结合原因与赔偿综合判断。法院并非一概认定“市内调岗都合理”,而是重点考察两点:一是原因——公司因未中标、服务期届满,客观无法继续安排唐某在河西工作,调整属“不得已”,无恶意;二是两医院相距仅几公里、可当日往返,公司还额外给交通补贴,待遇、岗位均未降低,法院才认定合法合理。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即便调岗在“长沙”范围内,若明显带有惩罚、逼迫色彩,或大幅增加通勤成本而不给交通补贴,仍可能被认定不合理,甚至构成变相逼迫离职。
第三,有正当理由的调岗,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可构成旷工。公司调整合法合理,唐某却既不去新岗位,也不回原岗位、不请假,经多次催告并告知后果后仍拒不履行,最终被认定旷工,公司据此按规章制度解聘,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赔偿。当然,前提是公司履行了通知、催告、告知后果等程序,且规章制度经公示、员工签收确认。
综上,“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市内调整无需协商”这一结论,有个不易察觉的前提:调整必须合理、正当、程序到位。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是用工自主权的边界,也是合规管理的安全线——调岗前把原因、待遇、程序做扎实,才能在纠纷中站得住脚;对劳动者而言,“不同意调岗”并非万能挡箭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岗又不到岗不请假,同样可能因旷工被合法解聘,还拿不到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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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擅长常年法律、税务、财务一体化顾问、涉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民商事疑难案件诉讼、财税风险排查、税务合规、股权架构设计、合同法税同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以独特的法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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