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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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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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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老板成立一家公司来"接"分红,20%的个税就能拖着不交?

先讲一个在民营企业里流传很广的"省税做法"。

李大海是宏远机械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这些年攒下 1200 万元未分配利润,李大海想把这笔钱拿出来用。可他一算账就心疼: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20%,1200 万元要交 240 万元的税。
有位"高人"给他出了个主意:不用交,或者说,现在不用交。

一、这个操作是怎么做的

第一步,先搭一个"壳"。李大海出资设立恒信企业管理公司,自己持有恒信公司 100% 的股权。
第二步,让这家公司入股。恒信公司拿现金向宏远公司增资,取得宏远公司 30% 的股权。这一步本身不产生所得税问题,属于正常的增资行为。
第三步,定向分红。宏远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 1200 万元,全部分配给恒信公司,李大海本人本次不参与分配。
这里有个法律基础:《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约定"利润全给法人股东",形式上并不违法。
第四步,低价转让剩余股权。1200 万元分出去之后,宏远公司的净资产大幅下降,李大海手里 70% 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也随之缩水。此时,他以接近账面净资产的价格把这部分股权转出去,转让所得很小,甚至为零,个人所得税自然也几乎为零。
结果:240 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就这样"消失"了。

二、税真的免掉了吗?没有,只是往后推

关键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恒信公司从宏远公司分到的 1200 万元,正落在这一条里,免征企业所得税。于是这笔利润在恒信公司账上停了下来。
但请注意两件事:
第一,钱没有进李大海的口袋,它进了恒信公司的账。恒信公司是李大海 100% 持股的,但他个人和这家公司在税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公司账上的钱,不是个人的钱。
第二,这笔税只是被推迟,不是被免除。恒信公司日后如果把这笔钱分给李大海,仍然要按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恒信公司转让宏远公司的股权取得所得,要先缴 25% 的企业所得税,分到个人手里还要再缴 20% 个税,算下来综合税负反而更高。
所以,这套操作的真实性质是纳税递延——把纳税义务从个人层面,挪到了法人股东层面,并借着"公司不分红就不产生个税"的规则,把缴税时间无限期往后推。
严格来说,这属于避税,不属于偷税。因为它用的是税法本身给予的空间,没有伪造凭证、没有隐瞒收入。

三、风险在哪里

风险的核心,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把宏远公司分红这整件事连起来看:突击设立公司、突击增资入股、把利润全部定向分给这家公司、紧接着低价转让股权——这一连串动作如果除了少缴个税之外,找不到别的说得通的商业理由,就很难解释成"正常的经营安排"。
而一旦被这样认定,税务机关就可以按合理方法重新定性这笔交易,视同李大海本人取得了股息,照 20% 补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加收利息。到那时,这笔税不但没省下来,还多出一笔资金占用成本。

结语

避税与偷税之间,隔着一条叫"合理商业目的"的线。这条线没有精确的刻度,但有一把很朴素的尺子:如果把一个安排里所有的税收好处全部拿掉,这个安排还值不值得做?
如果答案是不值得,那么它离被调整,也就只差一次税务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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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擅长常年法律、税务、财务一体化顾问、涉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民商事疑难案件诉讼、财税风险排查、税务合规、股权架构设计、合同法税同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以独特的法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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