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红利,但前提是——货真的出去了。有人动起歪脑筋:自己没有货,就去"买"别人的出口信息(买单),再让上游企业虚开进项发票(配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湖南一起二审案件,被告人一句"我是主动投案的"没能救回自己,法院用一纸裁定讲清了这个罪名的构成。
【基本案情】
张三与他人共谋,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让他人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张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张三辩称自己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三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票"、支付开票费等方式,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假报出口后申报退税,其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张三虽主动投案,但在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且一审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
第三,张三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退赃退赔责任。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买单配票"为什么必然构成犯罪?
出口退税的逻辑是: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国内已经负担了增值税,所以国家把这部分税退还。要退税,必须有"已税货物真实出口"的事实。本案中,货不是张三的,出口的单证是买来的,进项票是虚开的,所谓"已税"和"出口"都是虚构的,退税款纯属骗取的国有财产。用刑法的语言说,就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实践中,"买单配票"是骗税最常见的手法:向有出口资质或不打算退税的企业购买报关单、外汇,形成"出口"外观;再让上游企业虚开进项发票,虚构"已税"事实。二者叠加,才能在退税系统里走通。
二、虚开罪与骗税罪,为什么定骗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可能构成虚开罪。但当虚开的发票被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时,行为人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实践中通常按"择一重处"处理——比较两罪同档法定刑,择重者定罪。四川泸州一起同类二审案件即明确:"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并办理退税时,即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处",最终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三、"主动投案"为什么不等于自首?
自首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三满足了前者,却败在后者——第一次讯问没有如实交代,庭审中还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这一点对当事人极具提醒意义:投案只是第一步,把事实讲清楚才是关键。
四、给出口企业和财务人员的提示
第一,出口退税的前提是真实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任何一环虚构,都可能被认定为骗税。
第二,不要轻信"代办退税""包退税"的中介。退税申报的主体是企业,刑事责任也落在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身上。
第三,案发后主动投案只是基础,完整、如实供述,配合追缴退税款,才可能争取到从轻的空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