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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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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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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有真实经营的劳务公司,让他人开票抵税,为何仍构成虚开罪?

公司有真实经营、有真实的销项收入,只是进项票不够用,于是按开票金额的5%至7%向几家"木业公司"支付"税点",让对方给自己开票抵扣。不少建筑劳务老板认为,这顶多算发票不规范,补税、罚款就能了结。但河南一名劳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这样操作,最终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款七百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张三系甲劳务公司(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与乙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在甲、乙两家公司与丙木业公司、丁木业公司等共18家木业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或服务交易的情况下,张三按开票金额5%至7%的比例支付"税点",让李四等人以这18家木业公司的名义,为其经营的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191万余元,税额712万余元。其中,乙公司接受的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948万余元,税额684万余元;甲公司接受的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42万余元,税额27万余元。

另查明,乙公司在案涉期间开具税率9%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1.01亿元,税额437万余元——也就是说,乙公司确实有真实的经营业务。案发后及审理期间,张三已退出两家公司应缴的全部税款712万余元。

此外,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其举报他人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构成立功;系初次犯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以两家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12万余元,两家公司及张三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甲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乙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万元;张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律师分析】

一、辩护人主张"应定逃税罪",为什么没有被采纳?

辩护人提出,两家公司都有真实经营,让他人开票只是用来抵扣自身销项,主观上是为了少缴自己的税,应当认定为逃税罪。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有两点:

第一,两家公司主要提供建筑劳务,其成本主要是人工,不能推定案涉期间"必然发生"与虚开金额相当的真实进项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与抵扣数额相当的真实进项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进项发票用于抵扣销项,具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逃税罪以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为前置程序,本案未经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逃税罪。

二、虚开与逃税的分水岭:目的与损失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应当认定为"虚开"的五种情形;第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据此,出罪的关键在两处:一是主观上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二是客观上有没有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本案两条都不具备,故入罪。

三、给建安、劳务企业的三点提示

第一,进项票必须做到"票、货、款"三流一致。买票抵扣,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在刑事上被评价为虚开。

第二,"有真实经营"不等于"有真实进项"。法院审查的是与抵扣税款相对应的那笔进项是否真实,而不是公司整体有没有经营。

第三,一旦被查,尽早补缴税款、退赔损失、缴纳罚金。本案张三能获得缓刑,自首、立功、全额退缴712万余元税款是关键,三者缺一,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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