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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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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为什么大多数公司都输在"录用条件"上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试用期不就是随便炒人的阶段吗?"——这是老板对试用期最大的误解。我们检索了近三年各地法院的试用期解除案件,发现一个规律:在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而进入诉讼的案子里,公司绝大多数败诉;偶有胜诉的,也无一不是把录用条件写得清清楚楚的。原因值得每一位老板和HR记住。

一、输了官司的公司,输在哪里

北京通州区法院:甲公司以董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既未能举证其已向董某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也未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和程序,更没有证据证明董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徐州泉山区法院:乙公司以客服付某"新签业绩达成率未达要求"和"旷工一天"为由辞退。法院查明:入职时虽然让员工签了承诺"考核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没告知考核指标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值要求,"达成率41.28%"到底算不算不达标说不清楚;至于旷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旷工三天才解除。违法解除,赔偿。

吉林昌邑区法院:某公司以杨某"培训试卷考分低"为由在试用期辞退,但岗前培训试卷他考了100分,《岗前培训列表》载明"考核全部通过,具备上岗资格",后期试卷考分低也没有事先告知"考分低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违法解除,赔偿。

昆山法院:公司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只写"综合考核后个人能力未达到考核标准",评核表(综合得分40分)没向员工出示过,具体扣分事由从未披露。违法解除,赔偿。

西安碑林区法院:公司要求员工入职7天内签约1名主播,否则辞退,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曾把这个要求告诉过员工。违法解除,赔偿。

二、唯一的胜诉案例,胜在事先写清楚

杭州上城区法院的案子则是另一种结局:劳动合同第八条明确列举了"试用期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员工吉某与主管发生纠纷后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据此解除。法院认定解除有合同依据、不违法,驳回员工的赔偿请求。

两相对比,胜负手一目了然:不是试用期能不能辞人,而是辞人之前有没有把"条件"立在明处。

三、法律的真实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现行有效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三个限定:

00001. "录用条件"必须事先明确并告知——写进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或入职确认书,由员工签字确认;

00002. "被证明"由公司举证——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考核记录等由公司掌握管理的证据,公司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00003. 试用期解除必须说明理由。

四、给老板和HR的四步操作

第一步,入职前把录用条件写成清单。包括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含计算方式、达标数值)、纪律要求,让员工签字确认。模板化的"工作态度端正、服从管理"没用。

第二步,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并留痕。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解除决定也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试用期一过,"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就不能再用了。每次考核结果让员工签字,不签字的用EMS邮寄并保存回执。

第三步,解除前给一次反馈。考核不达标先书面告知并限期改进,形成"已告知—仍不达标"的完整链条。这一步虽非法定前置程序,但能让解除显得有依据、有商量余地,大幅降低被认定"随意辞退"的风险。

第四步,解除通知写明具体事由并送达。只写"不能胜任""综合考核不达标"却不说具体事由、又没有送达凭证的,几乎都会在仲裁庭上变成公司的败诉理由。

试用期不是"免费试错期",而是一段需要更精细管理的时间。事先把规则立在明处,试用期才有辞人的底气;什么都不做,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赔的就是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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