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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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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的股权激励,离职时就一定归你吗?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拿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很多核心员工都以为自己多了一份"稳稳的财富"。但近几年各地法院的判决反复说明一个事实:股权激励从头到尾都是"有条件"的——离职原因、公司业绩、归属期进度,任何一个条件没满足,白纸黑字的激励协议都可能让激励收益落空甚至大幅缩水。老板和员工,都需要看清这套规则的两面。

一、主动离职:没解锁的股票,公司按授予价回购

王某系甲上市公司激励对象,2020年11月获授限制性股票6万股,授予价19.57元/股。2023年10月王某主动离职,已解除限售的股票归其所有,未解除限售部分依《激励计划》由公司按授予价回购注销。王某起诉要求公司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逾期回购利息",上海市虹口区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回购价格系按经分红调整并公告的授予价格执行,回购款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结算完毕,公司并无拖延,王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通俗地讲:主动走人,未解锁部分只能按授予价拿回回购款,想要市价与授予价之间的差价,没门。

二、业绩不达标:未到归属期的股票"作废"

深圳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邓某某2022年5月获授限制性股票,仅4个多月后即于2022年9月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当年业绩亏损、未达激励计划考核标准,股票尚未满足归属条件。法院认定: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表现紧密挂钩,邓某某不符合收益获取条件,其主张的45000元股票收益没有合同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公司拖延回购,也要付钱

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先后宣判的系列案件给出了另一面:赵某刚等员工因公司业绩未达标而触发回购条件,公司发布了回购方案却迟迟不付款。法院不仅判决公司支付回购款(如赵某刚案16.92万元),还判公司按"存款利率+LPR"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此后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履行回购需要股东大会等程序"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的理由。

四、给老板和员工的三句话

员工:接受激励时看清"归属期、业绩条件、离职处理"三组条款。归属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可能直接作废;已满足条件但未解锁的股票离职时如何处理、按何价格回购,均以激励计划约定为准——有的计划约定主动离职按授予价回购,有的约定被动离职按授予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不要想当然。

老板:激励计划条款经员工签署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员工未达考核标准的,公司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二十六条负有回购义务,并应依第二十七条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 ;拖延支付回购款,法院会判令公司赔偿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

财务:回购注销须走董事会、股东会及交易所相关程序,但程序时间要压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付款同样构成违约。

股权激励是"金手铐",铐住的不只是员工,也有公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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