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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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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业主付款我再付你”——这种条款,法院现在这么判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干工程、做配套的中小企业老板几乎都签过这样的合同:大企业说“业主给我付款后,我再付你工程款”。这句话叫“背靠背”条款,曾经让无数分包商、供应商一等就是好几年。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出台后,规则彻底变了——但也并非所有“背靠背”条款都无效,边界必须讲清。

一、大企业对中小企业:条款无效,账照付、息照算

批复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付款条件等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条款无效后,法院结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在某国有大型企业与民营小微企业的土方分包案中直接适用批复:约定“业主付款后支付”的条款无效,被告亦未举证曾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判付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典型:大型国企以“上游未付款”拒付,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判付合同款191万余元、违约金10万元,连律师费5万元、担保保险费也由违约方承担。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在设备采购案中判某大型国企分公司支付货款978万余元,逾期利息按一年期LPR的两倍计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案二审同样维持“大型国企背靠背条款无效”的结论。

二、主体不涉及大中小型企业:条款可能有效,但也别想靠它无限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的二审判决划出了另一条边界:涉案双方并非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不适用前述批复,背靠背条款不当然无效。但法院同时指出: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附条件的约定,该付款条件“不能作为总包方无期限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理由,应限缩在合理期限内”。涉案工程2020年11月验收合格、2021年10月完成审计,至二审判决时已过去三四年,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仍应向分包方付款。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也强调:即便结算方式为“进度结算”,付款期限也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付款条件已成就的,总包方不能以分包方未开具发票等非主要义务为由拒付。

三、实务要点

00001. 中小企业:签约后发现相对方是大型企业、合同又含背靠背条款的,回款被拖时可直接主张条款无效,同时把利息、律师费、担保保险费等一并主张——多份判决显示法院支持力度很大。

00002. 大型企业:不要指望用“业主未付款”对抗中小企业,行政法规加司法解释的双重否定已封死这条路;对上游的追索要自己积极行使,否则在诉讼中反而被动。

00003. 不涉及大中小型企业的合同:背靠背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但付款条件不能无限期不成就,久拖不解只会多生利息。

一句话:靠大企业信用吃饭的生意,法律开始替中小企业“撑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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