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律师文集

"货是真的,票是找别人开的"——为什么还是虚开罪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我有真实交易,只是对方开不了票,才找了家公司代开,怎么就犯罪了?"这是虚开案件里辩护人最常说的一句话,也是无数老板和财务心里最大的疑惑。近三年的刑事判决给出了残酷而清晰的回答:不少"如实代开"案件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谓"挂靠"能成立的,只是极窄的例外。不过也要说清边界:虚开罪不是"一律入罪"——2024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都强调,是否构成该罪,核心要看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一、法院怎么戳破"挂靠代开"

宁夏银川中院的二审改判案很有代表性。周某1所在的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辩称从散户处购进塑料颗粒、由兰州三家公司开票,属于"挂靠代开、没有税款损失"。法院的推理分两步:其一,挂靠代开要求合同交易与开票主体一致——散户并未以兰州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交易,挂靠不成立;其二,无开票资质的交易主体本可依法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却绕开税务机关"找票",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

河北定州法院也直接回应了这一辩解:彭某某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下游均无真实货物交易,其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利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挂靠,不属于合法代开。彭某某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后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二、"我跟开票方有真实交易"也救不了第三环节

河南夏邑县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堵死了"部分真实"的抗辩:黄某甲与开票方公司确有真实交易,但开票方公司为王某甲开具的发票背后并无真实交易,黄某甲系居间介绍。法院认定,黄某甲与开票方之间的真实交易,不能"洗白"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无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每一组"开票方—受票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均应单独判断有无真实交易。

三、最稳的路:三流一致,或者走税务机关代开

银川案的二审改判同时给出了"从宽"样本:周某1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期间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151万余元,结合其如实供述和悔罪表现,刑期由一审的五年九个月改为四年九个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则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的开票人陈某甲判处缓刑。

这里必须把"如实代开"的边界说清楚。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也明确:以他人名义实际经营并由该他人开票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即便没有挂靠关系,只要进行了实际经营、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也不宜认定为虚开,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相应罪名论处。因此,判断"如实代开"是否构成虚开罪,关键不在"票是谁开的",而在于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实务中大量代开案件被定罪,正是因为发票被用于抵扣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开票方收取"开票费"后未据实缴纳税款。

四、老板和财务的四条底线

三流一致是最稳妥的合规标准:合同、发票、资金应指向同一交易主体;实在做不到,宁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也不要"找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亦明确,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已收取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票面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等条件的,不属于虚开,受票方可依法抵扣。

是否构成虚开,看的是有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资金回流,可能成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出事后的补救窗口:补缴税款不能改变已经构成的罪名,但直接影响量刑——是缓刑还是实刑、少坐一年还是多坐一年,差别就在这里。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财务人员别当"背锅侠",也别当"帮凶":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协助走账、开票的,同样构成犯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