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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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回扣是供应商主动塞给我的,我没伸手要,顶多被公司开除,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这是采购、技术、质检岗位人员最容易产生的误解。近三年的判决一再确认: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无论谁主动,都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且后果并不轻——留下的是犯罪记录,远不止被开除那么简单。
一、四个"供应商主动给"的判决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的刘某、潘某甲案最为典型。刘某是模塑部经理,在供应商选择、报价定价上具有话语权;潘某甲是模具组组长,协助对接供应商。两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供应商提供便利,共同收受回扣7.2万元;后两人产生矛盾,刘某又用妹妹的微信账户继续收受回扣5140元,并单独收受7.1万元。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从宽处理的重要原因,是二人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王某案:王某是某电商平台采销经理,在商品筛选、初审、排期、上架等环节为供应商提供便利,通过微信转账收受1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陈某案:陈某是公司采购人员,收受回扣、活动费,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王某案,则回应了另一个疑问:"我否认具体行为,还算认罪认罚吗?"王某是配料股长,通过超比例添加刨花料的方式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17.4万元。庭审时他否认"违规添加刨花料",法院认为这不构成对受贿罪本体的实质否认,仍认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缓刑不是"标配":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什么上面四个案例都适用了缓刑?一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档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缓刑的前提;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案例的被告人均有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悔罪表现,法院才宣告缓刑。
什么情况下缓刑会"消失"?一是数额升档:数额达到"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适用空间骤减;二是悔罪表现不足,如拒不退赃、翻供抵赖,难以满足"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三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数额标准和三条实务建议
先说标准,这直接关系到"多少钱会出事":
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即"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20万元以上(受贿罪相应标准: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这一规定取代了2016年解释按受贿罪标准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100万元)的旧标准,实现了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类职务犯罪同标准处理。
时间衔接:2026年5月1日前实施的行为,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一般仍适用行为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回扣""手续费""活动费"换个名字,不影响定罪。
给企业和HR的三条建议:
制度要写、要签。 将"不得收受供应商任何财物"写入员工手册和廉洁承诺书,明确后果。这虽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能强化公司立场、便于内部处理。
岗位轮换和离职审计。 采购、质检、招投标岗位定期轮换;相关人员离职前做一次供应商往来的专项审计。
发现线索时的处理顺序。 先固定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价单、往来账),再决定内部处理还是移送司法机关。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公司应当慎重——不报案,等于自己承担被质疑"默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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