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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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送点好处费是商务惯例,业务要跑起来总得有成本。"这个想法在很多中小企业里还是潜规则。但近三年的判决显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而且被告席上坐的往往不只是公司,还有公司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常就是老板本人。
一、"交通补贴""年终奖"也是行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最能说明问题。李某以公司名义与某科公司做生意,为了让某科公司员工何某在"先货后款"上开绿灯,以交通补贴、年终奖的名义给何某好处费。二审时李某辩解:这些钱是"出于私人关系给予的照顾",而且自己因货物价格波动"没有获利反而亏损"。
广东高院不予采信:何某收受这些财物未经某科公司同意,违反公司规定,"侵犯了公司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而李某通过行贿获得的"可以先货后款交易"这一便利本身就是不正当利益,是否通过这些交易获得经济利益,不影响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最终,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何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单位和个人一起担责,是常态
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电子材料公司案: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赵某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80万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809.65万元。法院认定单位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立,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合并执行罚金70万元,赵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青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甲公司案:公司为在项目投标中获取竞争优势,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某向国家工作人员宗某行贿。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10万元,金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甘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则展示了"以股权形式行贿"如何认定。两家公司为获得融资担保,许诺将项目15%的股权送给担保公司董事长彭某平,后者以150万元债权"入股"取得股权。法院详细论述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标准:一看犯罪主体是不是依法设立的单位;二看行贿所得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三看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本案项目建成收益归两家公司,故认定为单位行贿,两家公司各处罚金50万元,实际控制人张某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三、最重要的"出口":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同样存在从宽通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英山案中,赵某在英山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之前,已在仙桃市监察委员会、仙桃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调查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其交代的事实与后来立案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法院认定符合"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据此减轻处罚——这是他拿到缓刑的关键。
反过来说,越晚说越被动。一旦办案机关已经掌握证据,再"交代"就只是坦白,从宽幅度完全不同。
四、给老板的四条提醒
00001. 别用个人账户、个人名义支付任何"好处费"。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行贿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而行贿罪的法定刑比单位行贿罪重得多。甘0104案、英山案中,资金流向和形式安排正是认定"单位意志""利益归属"的核心证据;用个人账户支付,很容易被认定为个人行贿。
00002. 把"佣金""顾问费""渠道费"的合同做实。真实的居间、代理服务应当有合同、有交付成果、有发票。虚假服务合同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可能牵出虚开发票、伪造证据等新的法律问题。
00003. 合规体系不是摆设。建立供应商与客户准入、反商业贿赂承诺、费用审批留痕等制度,一旦涉诉,是争取从宽处理乃至行政处罚减免的重要考量因素。
00004. 被调查时,第一选择是"如实交代"而不是"统一口径"。串供、销毁证据会直接摧毁所有从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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