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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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在诈骗类案件的法庭上,"我们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是最常见的辩解。有意思的是,同样的辩解,有的当事人被改判无罪,有的被驳回申诉。差别不在话术,而在于一个法律问题——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改判无罪的那一个:看钱去哪儿了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一起案件是绝佳样本。王某祥贷款买车用于生产经营,后来车辆肇事,他无力偿还剩余贷款,原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对王某祥定罪。再审法院详细援引了法〔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然后逐项对照:王某祥贷款的目的是用所购车辆进行生产经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贷款后已偿还部分本息,说明其有偿还意愿;无力偿还的原因是车辆肇事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
再审法院特别强调一句:"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并进一步指出,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王某祥被改判无罪。
二、被驳回申诉的那一个:每一步都在隐瞒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一起合同诈骗申诉案,走向完全相反。陈某等人在完全没有沙石销售渠道的情况下,编造向某大型工程局试供沙的项目,伪造《疏浚物接收合同》,骗取对方的信任和投资;合同履行中虚报账目、虚构运营成本、虚构投资款使用情况、隐瞒亏损、隐瞒回款等;出现严重亏损后不但不采取应对措施,反而继续隐瞒欺骗。
珠海中院的说理很清晰: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也可能有夸大履约能力、部分违约等行为,但其初衷是进行经营并履行合同,只是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明显有别于正常经济交往,足以反映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履行了大部分合同,就能免责吗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案触及了这个高频争议。李某以低价吸引客户预付货款,最后在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履约时更换手机号潜逃。辩护人主张:他与被害人长期合作,已履行大部分合同,甚至超过70%,未交货部分只是民事违约。
丹东中院分两步回应:第一,对已履行部分,不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才认定构成犯罪。第二,李某在利润极低甚至赔钱的情况下与客户交易,主要目的是获取资金用于周转、偿还债务,他"应当意识到这些合同其没有能力履行",却仍在资金链断裂的边缘多次以低价诱骗客户预付,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量刑变化:因二审对被害人马某的损失认定有误,李某诈骗罪部分的宣告刑由一审判处的十二年调整为十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由十三年调整为十一年六个月。
四、一条能落地的判断线
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余晓红案可以作为这条判断线的注脚:他在工程实际承包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工程项目部名义与他人签订水电安装合同骗取财物,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退赔全部被骗资金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把四个案子放在一起,判断"是诈骗还是纠纷"的实操路径只有三问:
当时有没有履约能力?虚构项目、没有渠道、明知无力履行却诱骗对方预付,是最大的红灯。
钱去哪儿了?用于生产经营是加分项;用于偿还旧债、挥霍、赌博则是致命减分项。
出事后做了什么?积极补救、协商还款是民事纠纷的样子;换号潜逃、销毁账目、继续隐瞒,就是刑事犯罪的样子。
一句话:合同履行失败不等于诈骗,但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并且用隐瞒加以掩盖,那就不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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