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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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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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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代收物业费16万余元收进个人微信,认罪认罚为何还是实刑?

替公司收钱,收来的钱先放在自己微信里——这是很多岗位的日常:物业文员代收物业费、水费,门店店长代收货款,行政人员代收各项杂费。不少人心里有本糊涂账:反正迟早要交公司,先用两天怎么了?

然而,南方某市一家物业公司的文员林某,把代收的16万余元费用收进个人微信、用于网络赌博,最终换来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明明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了实刑?某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的这份刑事判决,把“代收的钱到底算谁的”讲得清清楚楚。

基本案情

林某入职某物业公司,被派驻某小区担任物业文员,岗位职责是代收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水费、车辆停放费、垃圾清理费等各项费用。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林某通过个人微信收取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水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这些钱她没有转交公司,而是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支出。2024年4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鉴于林某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一、法院的定罪逻辑: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照本案:代收物业费、水费,是物业公司分配给林某的岗位职责,这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她是以物业公司收费人员的身份向业主收钱,收上来的费用在转交公司之前,属于公司管理的财产,而不是她个人的收入。

通俗地说:判断一笔钱算谁的,不看它在哪个微信、哪个账户里,看的是收钱的人当时是替谁收的。替公司收的钱,哪怕躺在你的个人账户里,性质上也是公司的钱。

二、法院的量刑考量:认罪认罚从轻,但未退赔照判实刑

法院查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但判决书中有一个细节必须注意:法院是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未退赔情况”作出的量刑——林某始终没有退赔分文。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她向被害单位物业公司退赔侵占款16万余元。

律师分析

一、钱还没进公司账户,怎么就成了“公司的财产”?

职务侵占的判断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凡是因职务而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人,把经手的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犯罪。账户只是工具,身份才是关键。“钱还没进公司账户”从来不是挡箭牌:从收进来的那一刻起,这笔钱的性质就已经定了。

二、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为什么没有缓刑?

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但是否适用缓刑,还要看犯罪数额、危害后果,尤其是退赔情况。本案一分未退,法院照样判处实刑。认罪认罚表明态度,退赔才体现弥补,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案发后第一时间退赃退赔、争取单位谅解,才是最有分量的从宽情节。

三、判了刑,钱就不用还了吗?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的规定,法院责令退赔全部侵占款。刑罚解决的是“坐牢”问题,退赔解决的是“还钱”问题,两条线并行——坐牢,不免除还钱。

需要强调的是,这份判决对企业和从业者都是提醒:收费及经手财物的岗位,要做到“当日清、定期对账”,尽量引导业主对公转账、通过官方渠道直接缴费,发现账目异常及时审计并报案;而职务上的便利是公司给的信任,把经手的钱装进自己口袋,赌桌上赢不回自由,还会赔上整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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