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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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里,"内部承包"几乎是每个包工头都听过的词。企业中标后把工程交给内部的项目经理或职工去做,公司收管理费、承包人自负盈亏,很多老板认为这种模式既灵活又合法。
但现实中,大量所谓的"内部承包"只是给"挂靠"披了一件外衣。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穿透合同名称,直接审查实质关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亏损由承包人承担""第三方连带担保"这些条款,很可能一并落空。
甲公司具备建筑施工资质,陈某某是实际负责施工的人。施工中,甲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工程由陈某某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甲公司按工程款收取4%管理费;乙公司及黄某某、黄某文、沈某某为陈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还与陈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参加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程完工后结算发生争议。甲公司主张陈某某应承担承包期亏损款6,508,285.6元,并由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二审均认定该协议无效,甲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首先界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这里有缺一不可的两个要件: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企业参与施工管理与质量管控。
法院审查后认定甲公司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在《内部承包协议》签订之后,参保时间与协议签订时间重合;更关键的是,甲公司没有举示向陈某某发放工资的证据,也没有举示陈某某接受公司管理的证据;工程所需材料、人工、机具均由陈某某自行确定。一句话总结:事后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保,造不出真实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一、二审判决该协议无效"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这是本案最有警示意义的一点。法院明确指出:"因《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甲公司与陈某某之间仅需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本身就不存在甲公司所主张的亏损承担问题。"
法律逻辑是:合同无效,意味着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负盈亏""承担承包期亏损"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的组成部分,甲公司不能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主张权利。不过工程款结算有独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给的工程款要给,但不该主张的亏损承担,不能借结算之名主张。
对甲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法院回应:该连带责任保证亦属无效。依据是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俗地说:担保就像挂在主合同这根钉子上的画,钉子没了,画自然挂不住。 保证人是否担责,取决于其自身有无过错,而非合同如何约定。很多企业把"第三方担保"当作最后防线,但在主合同无效时,这道防线远比想象中脆弱。
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时,看的是实质,不是名称。合同叫"内部承包协议"还是"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是否真有劳动关系、企业是否真参与管理。司法实践中通常考察:劳动关系是否真实连续,其存续期间与施工期间是否基本重合;企业是否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实质支持并实质管理工程。只补一份合同、几个月社保,难以通过审查。
商业实践中,不少企业以为合同无效最坏的结果是"管理费可能收不回来",但本案表明后果更重:亏损承担条款失效、违约责任条款失效、担保条款失效。尤其要提醒担保条款——让关联公司或个人为承包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是常见设计,一旦主合同无效,这个兜底基本落空,企业只能回到"过错责任"轨道主张,而这条路径对证据要求更高、结果更不确定。
要走通内部承包这条路,需要做到:第一,劳动关系真实且在先——劳动合同应早于或至少同步于承包协议签订,社保、工资发放记录连续完整,并有实际用工管理痕迹;第二,管理要留痕——派驻人员、参与材料采购决策、质量安全管控的会议纪要、审批单据、往来函件,都是证明"实质管理"的关键证据;第三,避免"只收管理费、不管事"——固定比例管理费加完全自负盈亏,是典型的挂靠特征;第四,担保另作安排——如确需第三方担保,应单独设计合法有效的担保。
但如果真实交易结构就是"借用资质",指望事后补签合同、补缴社保来转型,风险极高。法院会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生产资料由谁提供、管理痕迹,这些客观证据无法事后包装弥补。
内部承包的有效性取决于真实的劳动关系和实质的管理参与,而不是一纸合同名称。合同一旦无效,不仅管理费、亏损承担等约定落空,连第三方连带保证也会一并失效。与其在纠纷发生后费力证明"我们是真的内部承包",不如从一开始就把用工、现场、财务凭证这些基础工作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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