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卷宗上常写着一大串"价税合计"数字,但真正决定刑期的不是它:虚开案件的数额一律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价税合计只是把价款和税款分离出来的换算基数,最终还是落到"虚开的税款数额"上。为什么二审把虚开税额算得比一审更高,刑期却没有加重?
【基本案情】
张三实际控制四家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这四家公司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经二审查明,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张,所涉税额2783029.55元;其中扣除票货不一致及已注销的发票17张,税额184426.27元,其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598603.28元。张三虚开发票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款14.94万元。此外,其虚开专票中实缴增值税345346.38元。一审认定虚开税额为2443539.97元。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虚开数额的计算。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数额;按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认定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数额。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以虚开的税款金额计算。张三虚开的239张发票所涉税额2783029.55元,数额巨大;扣除票货不一致及已注销的17张发票税额184426.27元后,其余已抵扣的税额2598603.28元均应认定为虚开数额。
第三,获得的开票费、财政返还款14.94万元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不宜在虚开税额中扣减;已实缴的增值税345346.38元属于已向国家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时予以扣减,但在认定"虚开税额"时不予扣减。
二审据此将一审认定的虚开税额2443539.97元纠正为2598603.28元。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宜因数额上调而加重刑罚,故对"原审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为什么"数额"这么重要?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分成三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就是说,虚开税额落在哪一档,直接决定刑期的"天花板"。
二、"虚开税额"与"税款损失"是两个数
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二审法院明确区分了两个概念:
虚开税额:以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金额计算,反映虚开行为的规模;
国家税款损失:按受票方实际抵扣的数额,扣除行为人已缴纳的税款和退赔款项后认定。
本案中,已实缴的345346.38元可以在"损失"里扣减,但不能在"税额"里扣减。对当事人来说,如果只关注"损失"而忽略"税额"的计算口径,就容易出现"我明明补了税,为什么税额还是那么高"的困惑。
三、违法所得不在税额中扣减
张三获得的财政返还款14.94万元属于非法所得,应追缴,但不能冲抵虚开税额。这一点提示企业:以"财政返还"名义取得的开票收益,不仅不能减轻罪责,反而会被另行追缴。
四、"上诉不加刑"是把双刃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二审虽上调了虚开数额,但依此原则未加重刑罚。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原则只保护"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完全可能加重刑罚。因此,是否上诉、如何上诉,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来综合判断,不能只看到"数额算错了"就轻易上诉。
五、给涉案企业与辩护人的提示
第一,第一时间核对控方认定的虚开税额与己方账面数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票货不一致""已注销发票""未实际抵扣"等应予扣除的部分。
第二,区分"税额"与"损失"两条线,补缴、退赔要针对性地落在"损失"口径上,同时保留完税凭证。
第三,上诉策略要评估抗诉风险,避免"赢了算式、输了刑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