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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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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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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股权代持的"雷":显名股东把股份卖了,隐名股东能要回来吗?

找人代持股份,图的是方便,赌的是信任。可一旦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份卖给别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往往会发现:协议在手,股权却未必能拿回来。下面这两起案件,把代持的两大风险摆在了明面上。同时提醒一句——代持"还原"时,还有一笔税不能忽略。

【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四实际出资,由张三作为名义股东代持甲公司股份。后张三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事前未向李四披露。李四认为该转让损害其权益,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吕某主张刘某彬代持其持有的某公司15%股份,但双方未签订代持协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此后吕某又与宋某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将其主张的股权转让给宋某。宋某起诉要求协助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法院判决】

案例一:二审法院认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作为受让方的乙公司明确认可所受让的股权仍系代李四在内的隐名股东持有,并未否定李四的隐名股东权益,故张三与乙公司的转让行为并未对李四造成损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一审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吕某主张代持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提供代持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其隐名股东身份,无法认定;且公司股东名册显示吕某已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刘某彬,公司与刘某彬均否认吕某持有股权。但吕某与宋某签订的《代持股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无效事由,合同有效;因吕某未取得处分权导致股权不能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判决确认《代持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代持协议有效,不等于股权能拿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代持协议本身通常是有效的。
但"协议有效"与"能实际取得股权"是两回事。要"显名",即变更为登记股东,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还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二、显名股东擅自卖股,隐名股东怎么办?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实际出资人还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则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前提是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一给出了一个重要视角:判断"是否造成损失",要看受让方是否承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本案受让方明确认可股权实为隐名股东所有,故未造成损害。反过来讲,如果受让方是善意、以合理价格取得并完成登记,隐名股东往往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而拿不回股权。

三、代持的举证风险被案例二放大

案例二中,吕某因拿不出代持协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未能证明隐名股东身份。这提示:代持关系一定要"留痕"——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来源、权益归属、表决权行使、退出与还原安排等。

四、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成本:税

代持还原通常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公告)将"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列为股权转让情形之一;因此即便是通过司法确权还原代持,税务机关仍可能按股权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五、给投资者的三点提示

第一,能不代持就不代持;确需代持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做好证据留存。
第二,优先选择信誉良好、无对外大额负债的代持人,防范其擅自处分股权,或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该股权。
第三,上市公司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切勿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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