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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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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个芯片"值1块3",出口却报200元:这到底是虚开罪还是骗税罪?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出口退税,是国家给真实出口企业的政策红利。但总有人把它做成"无中生有"的生意:把便宜货包装成高价货,报关出口,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国内环节已缴的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下面这起案件,把一个实务中争议很大的问题讲清楚了:"低值高报"型出口,同时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时,法院怎么定?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张三注册成立甲公司(科技类企业)和乙公司。张三通过其控制的这两家公司,在单价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中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将价格虚抬至200元。

2019年1月至8月,甲公司以"销售芯片"的名义,向乙公司虚假销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张三与李四商定,乙公司以签订虚假采购合同的形式,将"芯片模块"按每件约230元的单价出售给由李四控制的丙公司;丙公司再与李四在香港设立的丁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将货物"出口"至香港。张三安排他人在香港接货后,将货物当作垃圾处理。

货物"出口"后,张三、李四等人筹集美元并安排资金回流,在丙公司完成结汇;乙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丙公司,丙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经查,丙公司利用乙公司虚开的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

经鉴定,甲公司生产的芯片市场价值为1.32元,乙公司生产的模块市场价值为7.31元——申报价分别是实际价值的十倍至一百五十余倍,相差悬殊。

【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三等人以"低值高报"方式虚构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判决:张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

二、二审裁判

张三等人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税律师分析】

一、"低值高报"怎么认定?不是看单价差多少,而是看是否"价值悬殊"

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芯片实际价值1.32元、模块实际价值7.31元,申报价分别高达200元、230元,差出数十倍至一百五十余倍;货物运到香港后被当作垃圾处理,说明"出口"只是结汇和退税的道具。这两点相互印证,构成典型的"低值高报"。

二、为什么一个犯罪链条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 。行为人在这个链条中做了两件事: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二是用这些虚开的发票加虚假报关材料,向国家申请退税。

虚开专票是手段行为,骗取退税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司法实践的处理规则是"择一重罪处断"——按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定罪量刑,而不是把两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

三、为什么本案最终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一档法定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本案骗取退税款570余万元,超过500万元,无论按裁判时适用的法释〔2002〕30号("数额特别巨大"起点250万元),还是按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50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再比较两罪最高档的财产刑:骗取出口退税罪为"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故择一重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符合法定刑幅度。

这也是"择一重罪"的实务意义所在:比较两罪在本案数额下可适用的最高法定刑档次,按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使评价与危害后果相适应。

四、给外贸和财务人员的四点提示

第一,"低值高报"不是"合理归类的技术处理"。当申报价与货物实际价值差出数倍乃至数十倍,且缺乏真实交易必要性时,极易被认定为骗税。

第二,出口退税的合法性基础是真实出口 + 真实交易 + 真实纳税。三个"真实"缺一个,链条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

第三,"配票"与"买单"是稽查重点。无论是借他人的出口报关单,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都属于典型骗税手段。

第四,一旦被认定为"以虚开专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将同时面对虚开专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的评价,量刑起点很高。不要把它当成"操作技巧"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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