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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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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有真实业务,为什么还是被判了虚开罪?——从一起新疆案件说起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我们是真的买了货、真的付了钱,只是对方开不出票,才找了别的公司开票。这怎么能算虚开?"

这是税务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常说的一句话。它背后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有真实交易,找人代开发票,到底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一起新疆案件的裁判逻辑

(2025)新0203刑初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份有代表性的答卷。

案情大致是:被告人经营的建筑分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确实存在购进货物、劳务等进项支出,但应抵扣的业务未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由七家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

辩护人提出两点:一是实际发生了购货、劳务支付,无法取得发票是客观原因,应扣除该部分金额;二是主观上虽有过失,但无故意。

法院的回应很干脆: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没有合法凭证,本来就不能抵扣。

第二,七家开票公司均无真实货物交易,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明知而接受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主观具有故意,不构成过失。

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符合社区矫正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0万元。

二、最新的规范依据:不是"有货就无罪"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虚开"的情形,包括: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

(四)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特别注意第三项:即便真实业务存在,只要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即让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开票)来开票,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这正好覆盖了"真实交易 + 他人代开"的情形。

但同条最后一句也给了出罪空间: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所以判断的核心不是"有没有真实业务",而是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三、为什么"有货"还构成犯罪

回到那个案子:企业本来拿不到合规进项票,进项税就抵扣不了,应当照章多缴税。它却通过买票把这块税抵掉了——结果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手段上是虚构交易主体开票,主客观都符合。

(2026)川34刑终31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进一步明确:即便涉案九家公司与实际交易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被告人作为与该交易无关或无直接交易的第三方,让他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定。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性,只有在纳税公司实际负担税款的前提下,才能在销售货物时使用专用发票抵扣。受票公司未缴付涉案税款却取得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其抵扣金额即为骗取税款数额。

四、一个重要的量刑参考:补缴与认罪

法释〔2024〕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定罪;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此外,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见,尽早补缴、控制"无法追回"的数额,对量刑影响极大。

五、几点实务提醒

1. 不要用"买票"替代"开票"。供应商开不出票,正确做法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份数,而不是另找公司开票。

2. 区分"善意取得"与"明知接受"。如果确实不知是虚开、且按规定不能抵扣,应当及时做进项转出,避免损失扩大。

3. 把握补缴窗口。在提起公讼前补缴税款、挽回损失,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关键动作。

4. 单位犯罪要盯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有真实业务,不等于就有了"免罪金牌"。真正的分水岭是:你有没有让国家税款因此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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