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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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营「2000」5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3.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劳务报酬不申报纳税或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薪金形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6:某物业公司2001年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金额为18720元,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补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四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1584元。
(二)不全额申报纳税
按月发放的工资、补助、奖金、过节费等不是全部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殊问题
(一)出差补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发放股利、实物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不应扣除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7:某物业管理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支付管理人员误餐补贴73656元计入“管理费用”,未计入工资总额(该单位人均月工资已超过960元),应调增利润。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306.48元。
(二)未结转营业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2.特殊问题
(一)以收抵支,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国家补贴收入、资产的盘盈、财产及现金的溢余等,以收抵支或收入不入账,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某项尚未发生的支出,当某项支出发生时又列入成本、费用科目,造成重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企业拥有已竣工的房产产权,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企业拥有未竣工但已达到使用状态的房产产权,并已开始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2.特殊问题
企业代理业主经营出租业务,代收租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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