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律师文集

金银首饰消费税如何征收

  摘要:本文长沙税务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如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如何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几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甘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