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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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不少企业主签合同时都默认:合同怎么写,法院就怎么判。看到"一方根本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这类条款,更觉得稳了——白纸黑字,真打官司,稳赢。
可有两家公司就为这样一条条款打起了官司:出租方收了89.265万元履约保证金,一审法院支持按约不予退还,二审法院却改判退还59.51万元及利息,法院为什么"改判"?这背后的裁判观点,值得每家企业看懂。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农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农用土地出租给乙公司用于养殖经营,乙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89.26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承租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未按约在2025年2月3日前足额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租金。经甲公司数次催收,乙公司仍未支付,构成违约。双方为此成讼,保证金该不该全额没收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
同一份合同,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答案。
一、一审判决: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办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经催收仍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支持了甲公司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主张。
二、二审判决: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改判退还
围绕履约保证金应否全额没收,二审给出三层裁判逻辑:
第一,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一方预先支付的、保证按约履行义务的款项,兼具担保和违约金双重属性。本案中,履约保证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指向同一违约行为、利益损失性质相同,实为违约金性质。若既不退保证金又另计违约金,将导致双重受偿,不能一并适用。
第二,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衡量。
第三,损失认定。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原则。二审法院查明:乙公司承租土地后已转租给实际养殖户,租期相互衔接,合同解除后租赁状态延续,甲公司没有租金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一审认定甲公司无直接经济损失,却支持其全额违约金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二审改判退还履约保证金59.51万元及利息。
【律师分析】
从规则、账目、应对三个角度展开。
一、白纸黑字的违约金,法院为什么能"打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是这条规则的法律基础。
通俗地说:违约金首先是给守约方"补窟窿"用的,不是给守约方"赚钱"用的——窟窿没多大,赔偿却翻几倍,法院就要干预。
调减到什么程度?司法解释给出参考线: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但30%不是死数字。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84号公报案例明确: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百分之三十"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调减时也不能机械地把违约金砍到损失的130%。
二、这个案子,法院算的是什么账?
二审改判的账很清楚:土地转租衔接、租赁状态延续,出租方没有实际损失,高额"没收"条款就失去填补损失的正当性。附带一个技术要点: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指向同一违约行为时,只能择一主张,防止双重受偿。
三、给企业的三点提示
第一,约定高额违约金仍有价值——它是威慑,也是谈判筹码;但真到诉讼,法院按实际损失衡量,"照单全收"只是幻觉。
第二,守约方要主动固定证据:替代交易差价、空置期损失、资金占用利息,都应留痕;主张违约金"不过分"的一方,同样要提供相应证据。
第三,违约方请求调减,要及时提出;但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调减,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想靠事后讨价逃避责任,此路不通。
结语
二审法院不是否定合同自由,而是在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找平衡: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但赔偿要与损失对得上。签合同时看到"全额不予退还"的条款,双方都应多想一步——到了法庭上,法院认的是损失,不是狠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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