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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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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罚,股东起诉高管索赔,法院为何驳回?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不少股东心里有一本“糊涂账”: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董事、高管把公司经营亏了、被处罚了,就等于损害了我的利益,我可以直接起诉他,把钱赔到我个人手上。但翻一翻近年来的裁判文书就会发现一个“扎心”的事实:股东以“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为由提起的索赔诉讼,绝大多数都被法院驳回了。

公司被处罚,股东个人到底能不能直接索赔?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是川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股东,吴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燃气公司因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理,缴纳了大额罚款和滞纳金,公司利润大幅缩水。周某认为,吴某经营管理失职是公司被罚的直接原因,公司利益受损,自己持有的股权也跟着贬值,于是起诉吴某,要求他按持股比例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集中在两点:

第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所说的“股东权益受损”,是指股东权利受到直接侵害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公司利益的损失。

第二,基于公司独立人格,股东出资后不再直接支配和收益公司财产,公司的收益或者亏损,不能直接对应股东的股权价值。燃气公司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损失的是公司利益,不是周某的个人直接损失;吴某没有直接侵害周某的股东利益。

【律师分析】

结合前述案例和现行法律规定,股东面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需要弄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公司的钱,不等于股东的钱

这类案件背后是一条一以贯之的法律逻辑——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注意,这条规定指向的是“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责任赔给的是公司。

二、想打赢这类官司,要过“三道关”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这条规定起诉董事、高管,股东必须同时证明三件事:一是董事、高管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二是股东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股东维权,走对两条路

第一,公司利益受损的,走股东代表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提起诉讼;被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胜诉利益归公司。

第二,股东自身权利被直接侵害的,走股东直接诉讼。比如伪造签名转让股权、拒发出资证明书、违法剥夺股东资格、阻挠行使知情权等直接侵害股东个人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据第一百九十条直接起诉董事、高管,赔偿归股东个人。

起诉前建议分两步走:先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查清公司财务状况、固定损失证据;再围绕“违法行为—直接损失—因果关系”设计诉讼请求。

【结语】

一句话总结:董事、高管把公司搞亏了,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他把钱赔给自己;只有股东自己的权利被直接踩中,才轮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登场。维权之前,先分清“公司的损失”和“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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