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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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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为什么有人脱身、有人要赔?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公司不做了,股权0元转给亲戚朋友,从此跟我没关系”,这是不少老板退出时的心态。直到公司被强制执行、法院一纸裁定把早已退出的历史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才慌了:股权转出去多年,凭什么还找我?

但司法实践的答案并不一样:同样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有人被追加,有人脱身。差别不在“是不是0元”。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2018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张三、王五各认缴25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8年12月;同年8月,李四从王五处受让股权。

2021年5月11日,李四、张三分别与赵六、钱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对价转让全部股权。

同年7月,某安装公司起诉索要工程款,12月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100万元及利息;2022年5月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申请追加李四、张三,2024年8月法院裁定追加,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执行阶段的理由很直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二人认缴出资未实缴即0元转让,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则作了区分:可追加的是“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张三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认缴出资从未实缴即0元转让,符合追加条件;李四的股权系受让取得后再转让,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债权人应另行起诉。

最终判决:不得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税律师分析】

一、先看时间:2024年7月1日是一道分水岭

根据相关批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此前的按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处理。新法之后转让,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抗辩空间很小;新法之前,法院则要看转让人有无“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二、判断“有没有恶意”,法院看四个变量

有法院归纳了四个变量:债务发生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公司经营及负债情况、转让对价、受让人清偿能力。该案股东明知公司欠付货款,仍0元转让给无出资能力的受让人,被认定恶意。

三、抗辩点一:债务形成在转让之后

0元转让时案涉债权尚未形成生效判决,公司仍在正常履行合同,又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无出资能力,法院通常难以认定“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债权形成于转让之后的,债权人还须证明因果关系。

四、抗辩点二:0元本身不等于恶意

司法实践中,转让与受让均作价0元,不能仅凭价格偏低就认定规避债务的恶意。但“0元”须有正当理由,如代持还原、家族析产、同步减资退出,且需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账目等书面材料作为支撑。

五、抗辩点三:认缴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

有执行裁定认为,转让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不应被追加。

六、抗辩点四:程序性抗辩

追加被执行人须严格依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处理;出资期限是否加速到期、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受让人应否担责,均涉及实体审理,不宜在追加程序中解决。

七、抗辩点五:公司当时有偿债能力

转让时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反驳恶意的有力证据,但举证门槛不低;主张另有款项在执行却举证不足的,仍可能被追加。

【实务提示】

转让前留存好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与受让方资力证明;在协议、决议中写明0元转让的正当理由;收到追加裁定后,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结语】

0元转让不是原罪,“说不清”才是。时间节点决定规则,四个变量决定恶意能否成立,证据决定抗辩能否落地。被追加时先别急着认账,把时间线、账目和资金往来理清,往往还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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