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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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没签劳动合同,要赔二倍工资”——这句话在老板圈里流传很广,也让不少企业主心里发慌。也有员工把它当成“离职时的额外红包”,算计着干满几个月就来主张一次。
但翻看近三年的裁判文书会发现:同样是“没签劳动合同”,有的判决支持员工,有的却驳回了员工的请求。决定输赢的,往往是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案例一: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没有续签——公司要赔
谢某与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6月30日期满。期满后,谢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曾提出续签而谢某拒绝。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工之日”并未限定为首次用工,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仍应适用这两条规定;公司应于期满后一个月内与谢某续签,未续签的,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因二倍工资差额系持续产生,仲裁时效自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产生之日起算,谢某主张中已过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二:员工自己就管人事、负责签合同——不予支持
梁某于2024年9月27日入职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担任民宿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梁某工作三个月零四天后离职,随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作为民宿经理,全面负责运营管理,具有人事管理职责;且其本人制定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新员工入职应签订劳动合同”,表明其知晓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梁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提出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故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其自身,依法不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三:拖得太久,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简某于2020年6月10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简某继续工作,但直至2024年9月9日才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直至2024年才提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法税律师分析】
一、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签合同是单位的“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俗地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还没签,从第二个月起,公司要按“二倍工资”标准支付,实务中通常按额外支付一倍的“二倍工资差额”执行。
二、第一个分水岭:合同“到期”不等于“义务结束”
很多老板以为,第一份合同签过就尽到义务了,合同到期后员工接着干,属于“续着干”。但案例一明确:“用工之日”不限于首次用工。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公司仍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合同;不续签又无证据证明是员工拒签的,二倍工资差额照赔,最长可到11个月。
三、第二个分水岭:员工本身是否“应当知道”
案例二给出了反向答案:当员工担任管理、人事岗位,或本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时,其“主张自己不知晓签约义务”很难成立。法院会认为,此时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员工一方,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相似的裁判思路也出现在员工兼任人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案件中。
但请注意:这只是例外的除外情形。对于普通岗位员工,公司仍负有法定的签订义务。
四、第三个分水岭:时效,只有一年
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之外的另一项请求,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通常是:按月产生的,自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产生之日”起算;若持续未签,则逐月起算(案例一),也有法院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等节点处理(案例三)。
这条时效规则,对双方都重要:员工拖太久会丧失胜诉权;公司也不要以为“拖过两年就没事”——只要员工在时效内主张,该赔还是要赔。
五、给企业的提示
第一,把“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写进人事流程,并用签收表、微信记录等方式留痕;第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启动续签;第三,员工拒签的,务必保留书面催告和拒签证据,否则“拒签”的举证责任在公司;第四,仅有社保缴纳记录、入职登记表,通常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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