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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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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法院为什么没有照单全收?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签合同时,很多老板把违约金条款当成“保险栓”:对方一旦违约,就按合同上写的金额索赔,白纸黑字、签字盖章,还能不算数?

现实往往让人意外。租赁合同里约定“提前退租赔六个月租金”,法院判了四个月;有的案件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最后被“酌减”至更接近实际损失的水平。违约金条款能不能全额执行,法院有一把“尺子”。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案例一:约定六个月租金违约金,二审调整为四个月

张三(出租人)与李四(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履行中,李四因经营不善提出解除合同,并于2024年10月12日搬离、10月14日交房。李四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酌减。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以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相较于两年总租期及剩余未履行的八个月租期,该标准明显偏高;且李四于2024年8月4日即明确告知解约,提前两个月为出租人提供了重新招租、减少损失的合理时间;结合本地房屋租赁市场的通常交易习惯,四个月的寻租期,是保障出租方找到新承租人所需的合理期限。据此,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四个月租金21753.6元,并扣除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最终判付11753.6元。

案例二: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不能“两头都要”

某公司与马某签订《农用土地租赁合同》,既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承租人根本违约后,出租方主张扣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主张违约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履约保证金兼具保证金担保和违约金的双重属性;本案合同条款可证实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指向的是同一违约行为,利益损失性质相同,故该履约保证金实为违约金性质。同时主张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会导致双重受偿,二者不能一并适用。

【法税律师分析】

一、法院的“尺子”是实际损失,不是合同上写的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而“损失”的基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单说:违约金的功能以填补损失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色彩,但不能离实际损失太远。

二、“过分高于”的量化参照:超过损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时明确: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损失30%”是一个重要的参照点。通俗理解:如果违约金比对方真实损失高出三成以上,法院就有较大可能往下调。

三、酌减不是自动的:谁主张、谁举证,反诉或抗辩均可提出

同一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酌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翻译成实务语言:第一,即使合同里写了“违约金不予调整”,也不能排除法院酌减;第二,想少赔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损失很小;第三,想多拿的一方要证明损失确实大、违约金合理。举证责任是双方分担的,不是“谁喊得响谁赢”。

四、给企业和财务的四点提示

第一,约定违约金时,最好与实际损失挂钩。例如约定“按逾期天数、以实际损失(如租金、资金占用成本)计算”,比约定一个脱离损失的固定高额数字更容易被支持。

第二,主张违约金时同步固定损失证据。租金损失、替代交易成本、融资成本、鉴定报告,这些都是法院判断“是否过分高于”的依据;只靠一句“合同上写了”,很可能被酌减。

第三,注意“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二者若指向同一违约行为,通常只能择一主张,不宜“两头都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第四,如果你是违约方且属于“恶意违约”,慎用“违约金过高”这条抗辩。司法解释明确,恶意违约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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