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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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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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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税务所所长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61万余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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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卫军: 执业律师、税务师。擅长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和常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以独特的财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满足企业“合法与效益”需求。在帮助企业协商处理涉税争议、应对稽查,听证、复议、诉讼等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涉税刑事辩护有独到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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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神刑初字第008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7月11日任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某所所长。

被告人乔某某,男,2012年4月9日至2013年7月11日任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某所副所长。

被告人贺某某,男,2012年2月9日至2013年9月17日任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某所副所长。


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在其辖区内开始征收地方税务,阳塔小组属于店塔税务所征收税费的范围,该小组有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等小组集体房产。


经查,2012年,该小组共取得租赁费收入4,283,955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阳塔小组当时应缴纳税款694,363.83元。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作为时任税务所所长、副所长,收受了阳塔小组出纳王某某给的好处费后(其中张某某收受了2万元、乔某某收受了2万元、贺某某收受了3万元),在征收阳塔小组2012年租赁收入税费时实际征收79,884.32元,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少征应征税款614,479.51元。


在检察机关调查后,该三人将赃款于2013年9月18日上缴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9日要求阳塔小组补交2012年度税款614,479.51元,交滞纳金184,435.51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当事人辩解


当事人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指控的受贿罪亦无异议,但对指控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不征、少征税款罪是结果犯罪,三被告人虽未一次性全额征收阳塔小组的税款,但是税款的结果一直处于待定状态,也意味着国家税收是否发生损失的结果也处于待定状态,而且阳塔小组补缴税款的行为使此种现实的损害事实并未发生,未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于所犯受贿罪,已上缴了受贿所得,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对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分别担任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所长、副所长的职务,并负责店塔、麻家塔、永兴办事处的地方税收征收工作。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乔某某、贺某某到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阳塔小组催缴税款。随后,被告人乔某某对店塔村阳塔小组集体的2012年会计帐进行了简单的核查,并告知该小组预计应缴纳税款30余万元,需尽快缴纳。


被告人乔某某核查回来后,给被告人张某某汇报了阳塔小组应征税的情况。几日后,店塔村阳塔小组组长倪某某带着村民来到店塔税务所,向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请求少缴2012年的税款,并当日邀请三被告人吃饭,被告人张某某有事未去。之后,该小组商量为少缴税款给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一些好处费,于是出纳王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店塔支行取款7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张某某2万元、乔某某2万元、贺某某3万元。6月底的一天,三被告人商量阳塔小组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如何征收,后决后按该小组开办的两个市场的租赁收入缴纳。于是,2013年7月2日店塔税务所向店塔村阳塔小组征收2012年租赁收入税费共计79,884.32元,该小组2012年实际共取得市场房租收入3,318,293元,取得土地租赁费收入735,700元,取得商场摊位租赁费收入229962元,总计租赁费收入4,283,955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阳塔小组当时应缴纳税款694,363.83元。


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调离店塔地税所。2013年9月17日神木县检察院反贪局以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移送起诉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还涉嫌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614,479.51元,反贪局认为此案主罪应属反渎职侵权局管辖,故于2014年8月25日将该案撤销,反渎职侵权局于2014年9月15日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贺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将收受赃款7万元上缴神木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7月29日阳塔小组补交2012年度税款614,479.51元,交滞纳金184,43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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