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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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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股权代持:“隐身”之下的四大法律雷区,不可不防

商业实践中,为规避身份限制、实现资产隔离或优化商业安排,股权代持成为不少投资主体的选择。实际出资人出资“隐身”幕后,名义出资人登记站“台前”,一纸代持协议看似搭建了稳固的权利桥梁。但这层“隐身衣”绝非法律避风港,当利益冲突爆发,代持关系中的各方往往陷入法律困境。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拆解股权代持的四大核心法律风险,厘清各方权利边界。

一、协议效力之问:代持协议是否必然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协议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代为登记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其法律本质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

判断代持协议效力,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即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代持协议,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有效。

这意味着,代持协议原则上合法有效,但存在明确的无效边界: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为规避公务员经商禁止、特定行业准入限制而签订的代持协议;二是违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此类无效协议自始无约束力,各方权益将无法通过协议获得保护,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股权处分之险:名义股东越权,隐名股东难以追回股权?

股权代持最大风险之一,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

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和股东名册公示的合法股东,其对外的股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权利外观,法律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十二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具有公信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制度,若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质押股权,且第三人满足“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交易、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三个条件,第三人即可合法取得股权。

此时,隐名股东无法以代持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追回股权,只能依据有效的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这也意味着,隐名股东的“隐身”状态,本质上放弃了股权的直接控制权,将权益置于名义股东的信用风险之下。

三、债务连带责任之困:名义股东能否“免责”?

当所代持股权的公司资不抵债时,名义股东以“仅为代持人,实际出资人并非本人”为由,抗辩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出资补充责任的主张,这种抗辩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交易的信赖基础,是公司公示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信息。名义股东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负有法定的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对外的债权人责任问题上,法律穿透了代持协议这一内部约定,直接追究公示股东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需首先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有效的代持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但追偿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隐名股东的偿债能力,名义股东自身仍面临承担最终损失的风险。

四、显名之路之难:一纸协议能否“转正”股东身份?

代持协议有效,仅能解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即隐名股东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收益,但这并不等同于其自动取得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要完成“显名化”,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办理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意味着,隐名股东“显名”面临双重障碍:一是程序障碍,需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质是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二是举证障碍,需提供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及自身实际出资事实。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隐名股东将无法获得合法股东身份,权益只能通过名义股东间接实现,稳定性极差。

所以说,股权代持是一把“双刃剑”,既为商业实践提供了灵活性,也暗藏着法律雷区。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在选择代持模式前,务必充分认知风险,签订协议时,需明确各方权责、约定风险分担方式,并尽可能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为后续显名、追偿等事宜做好铺垫。可见,没有完美无暇的“隐身衣”,唯有坚守合规底线、做好风险防控,才能真正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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