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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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为何未能获法院支持?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解析,为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张某入职某网络平台公司,负责平台客户咨询工作,后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2024年10月离职,张某以公司只按每月3000元基数缴纳社保,而其实际工资超过2万元,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6万余元、2021年1月份至2024年9月份的加班工资5.2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加班工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社保法律适用错误、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有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相关判项并改判。
二、争议焦点
1. 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而言,张某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有效依据;公司“薪酬包含加班费”“加班需审批”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 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足额经济补偿金?即公司未按张某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能否作为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
三、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诉辩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1.关于加班工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为截图,未当庭出示原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且该记录仅能反映其非工作时间有微信沟通行为,不能证明该行为系公司安排的加班,亦无法佐证加班时长、工作内容等核心事实。结合劳动合同中“薪酬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及公司合法有效的考勤制度,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加班工资诉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2.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已为张某建立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保,双方争议系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引发,该类纠纷属于社保征收缴纳行政争议,并非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定情形。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社保缴费基数问题向行政部门投诉处理,直接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足额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
本案判决对企业合规用工及员工正确维权均有借鉴意义: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严守合规底线。一是规范加班及薪酬管理,制定明确可执行的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执行,杜绝“纸面制度”,并注意留存相关审批证据;若约定薪酬包含加班费,需明确适用范围、计算标准,留存劳动者书面确认文件,防范相关争议。二是按劳动者实际工资(符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如实申报缴纳社保,杜绝违规低标准缴费,妥善留存缴纳凭证,避免相关纠纷。
对劳动者而言,应当强化证据意识,依法维权。一是留存能证明公司安排加班、加班时长、工作内容等合法完整证据,对电子证据及时固化、留存原件,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二是发现社保缴费不足时,优先向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后公司拒不执行的,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避免跳过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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