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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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冲刺资本市场的征程中,股权结构清晰、稳定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中之重。股权代持作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安排,因与上市合规要求存在内在张力,成为拟上市企业必须直面并妥善解决的问题。代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要求,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清理代持、还原真实权属,需严谨证据支撑与合法程序保障。
一、代持关系合法性:清理工作的起点
清理代持的起点是确认代持关系的有效性。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代持约定属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代持协议有效的要件。规范的《委托持股协议》需明确代持原因、实际出资人身份、代持股权数量、双方权利义务、分红归属等核心要素;口头代持因约定不明,证明权属困难,易引发纠纷。
二、从“名”到“实”:股权还原的核心在于证据链
股权还原的关键是向监管机构和税务机关证明转让系历史既存权属关系的“还原”,而非新的独立交易,以避免被认定为高额税负的股权转让交易,并满足审核对历史沿革清晰、连贯的要求。需构建以下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1.出资证据:核心是证明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实际出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保留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出资协议等原始文件,资金路径应清晰可溯(从实际出资人账户直接流向公司账户)。
2.权益行使证据:为证明实际出资人切实享有股东权利,需提供以下两类证据。其一,实际出资人长期、稳定获取股权分红的银行流水记录;其二,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名义股东按其指示行使表决权的证据(如股东会会议纪要、通讯记录、其他股东证言等)。
3.公司内部认可证据:证明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代持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需获取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证明其自始知晓并认可代持关系。
三、税务处理:代持还原中的纳税义务认定与合规路径
1.纳税义务的外观认定:个人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八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范围。
2.税务机关的调整权:若代持还原被认定为无偿或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合理调整。
3.司法确权的税务意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名义股东所持股权实际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该判决系具有既判力的权威证据。司法机关会对代持协议的效力、出资事实、权益归属进行全面审查,其结论具有法定权威性;更关键的是,司法判决为应对税务核查提供坚实基础,证明交易系“股权还原”而非“股权转让”,避免被简单按公允价值核定征税。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委托持股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股东会确认文件及司法确权文书(如有),并附书面说明,阐明本次股权变更为历史代持关系的还原,非市场化交易,请求不予核定征税。
结语与建议
股权代持清理是融合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多领域知识的综合性法律实务,拟上市企业宜早启动。建议:
1.尽早启动排查与梳理:对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进行彻底清查,识别所有代持安排。
2.全面固定与补强证据:立即着手收集、整理并归档所有与代持相关的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沟通文件等。对于证据缺失的,可通过补充协议、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方式予以补强。
3.全程注重税务沟通:将税务合规纳入清理方案的整体设计,提前与专业税务人士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沟通,提交包括司法文书在内的全部证据材料,充分说明代持背景及还原实质,避免高额税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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