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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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经营中,常遇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款项已付、货物/服务已收)因供应商注销、吊销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时,该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核心结论:在满足法定条件并备齐证据链的前提下,因供应商注销等客观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合理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用扎实证据还原业务真实性。
一、法理基础: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是证明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当无法取得发票时,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二、破局关键:特殊情形下的证据链替代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同时,应尽量提供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会计核算记录等其他佐证材料。
三、合规操作: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核心要点
企业应立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下载供应商注销信息截图(含公示日期、注销日期、注销原因等关键信息),或向税务部门核实其清税状态;梳理采购合同、载明收款方名称及金额的银行付款回单(或第三方支付凭证),核对合同签约方、付款对象与注销企业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并与注销证明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整理;补充货物运输单据、物流跟踪记录、快递签收单等物流证据,仓库入库单、质检单、服务成果验收报告等验收证据,以及该批货物后续生产领料单、销售成本结转凭证或服务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会计记账凭证等财务证据,完善“合同订立-款项支付-货物/服务接收-消耗入账”全过程证据链;撰写简洁清晰的《关于XX项目支出税前扣除的情况说明》,陈述业务背景、供应商注销事实、企业已采取的措施及证据清单,在支出发生年度终了之日起五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申请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并更正相应年度的申报表。
四、风险提示:需重点关注的边界问题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年度终了之日起五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若仅提供合同和付款记录,无法提供供应商官方注销证明或内部物流、领用记录,税务机关可能因真实性存疑不予认可扣除;需特别注意,本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适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后者须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前提;所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前瞻性建议:提前构建风险预防机制
企业可通过在与新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若供方注销导致无法开票,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配合提供注销证明”,定期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重要供应商的经营状态,强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衔接(确保货物/服务验收后及时发起付款与索取发票流程)等方式,提前防范无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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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擅长法律、税务、财务一体化顾问、涉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民商事疑难案件诉讼、财税风险排查、税务合规、股权架构设计、合同法税同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以独特的法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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