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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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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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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虚开专用增值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其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下文长沙税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开票人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有货物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在开票时却应对方的要求以少开多,为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利用手中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虚开供自己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指使、要求或者收买、诱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过程中为虚开和接受虚开双方牵线,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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