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典型案例

怎么交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

  摘要: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下面长沙税务律师为您介绍企业年金如何交个人所得税?请看下文。

  企业年金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号)文件对企业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年金给付待遇:

  一、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

  二、享受遗属年金的继承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计划参与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继承人享受一次性给付;

  四、计划参与职工因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五、计划参与职工出国定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