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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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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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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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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卫军: 律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擅长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和常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以独特的财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满足企业“合法与效益”需求。在帮助企业协商处理涉税争议、应对稽查,听证、复议、诉讼等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涉税刑事辩护有独到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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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肇庆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对高要市金利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金属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南方金属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制造金属制品及五金杂件。经查,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南方金属公司在与肇庆市某塑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货物交易及有关财务资料,按开票金额5%的点数支付开票手续费,共取得肇庆市某塑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74.99万元,税额合计12.7万元,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所属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违规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南方金属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肇庆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12.75万元,对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12.75万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并对该公司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南方金属公司因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机关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

    长沙税务干部学院教授何小王点评:本案南方金属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构成偷逃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有一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补缴相应税款,而不用承担滞纳金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何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规定源自于民法,在民法上,善意取得是用来对抗所有权的。所有权具有追索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违法占有自己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但如果他人善意取得财产则不用返还。民法上的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三方面的条件:一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取得财产;二是对于他人侵犯所有权不知情;三是取得财产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

    税法借鉴民法的规定,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因为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纳税人正常交易中无辜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税法上的善意取得可以参照民法上的规定来理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生了真实交易,即相当于民法上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二是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三是没有明显的过错,纳税人对取得发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取得的发票属于交易对方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发票,发票上的各项记载与真实交易一致等。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存在于代开票领域。对方以开票方名义与自己交易,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假借他人名义与自己交易并提供虚开(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交易,明知交易对方提供的发票是第三方代开的发票,或者明知发票上的主要记载如数量、金额等与实际交易不一致,而取得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属于善意。很明显,本案纳税人在没有与他人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而取得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善意而系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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