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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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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开了几张"普通发票",又没拿去抵税,为什么也算犯罪?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很多老板和财务都有一个朴素的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高压线",碰不得;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小、不能抵扣",帮人开几张或者买几张,最多算违规,罚点款就过去了。

这个认识是错的。

有一起案件,几名当事人既没有骗取出口退税,也没有拿虚开的发票去抵扣增值税,起诉书也未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指控内容。但法院最终还是以虚开发票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基本案情】

张三实际控制甲公司(某管道投资领域企业),因承接工程需要发票入账,安排李四、王五按并无真实业务对应的合同金额虚开发票,王五按开票金额收取"好处费";赵六居间介绍、撮合开票。王五的开票违法所得达七十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对涉案的两家关联企业以虚开发票案立案侦查。其中李四此前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所涉虚开发票行为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漏罪。

【法院判决】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等人虚构业务、开具发票并据此获取利益,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改定虚开发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张三、李四、赵六、王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名不能成立。但四人按没有实际业务的合同金额虚开发票,相关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张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五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六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四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追缴王五的违法所得七十余万元。

【法税律师分析】

一、虚开发票罪针对的不是"骗税",而是"发票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这条的构成要件——它只要求"虚开"加"情节严重",并没有要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正是本案的关键。

通俗地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当钱花"的票(能抵扣税款),所以虚开专票,损害的往往是国家的"钱袋子";而普通发票大多不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老板们就容易觉得"开了也白开"。但发票是国家税收征管的"账本",账本造假,就直接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所以法律对虚开普通发票单独设了一个罪名。

二、为什么"合同诈骗罪"站不住,"虚开发票罪"却成立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本案中,张三等人虽存在虚开行为,但虚开指向成本入账,交易相对方亦未陷入错误认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该罪名不成立。

而虚开发票罪不要求"骗到钱",只要存在无真实业务的虚开行为并达到相应情节即可。定性变了,不等于无罪——这一点最容易被当事人误判。

三、量刑差异:别把"改轻罪名"当成"没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差距很大。

本案从合同诈骗罪改为虚开发票罪,量刑确实轻了。但请记住:张三仍是两年六个月的实刑,李四因缓刑期内发现漏罪被数罪并罚。"罪名变轻"和"不坐牢"是两回事。

四、给老板和财务的四点提示

第一,不要以"又没拿去抵税""金额不大"为由,帮人开票、找人开票。虚开发票罪的成立不以少缴税款为前提。

第二,"居间介绍"同样是打击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均属于虚开发票罪所指的虚开行为。赵六只是居中撮合,一样被定罪。

第三,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即达"情节严重"标准,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即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即便国家一分税都没少收,也可能被判实刑。

第四,缓刑不是"结案"。缓刑考验期内被查出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后通常不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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