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律师文集

这四个税务风险雷区一定不能踩~

增值税大家庭的新成员,各位营改增纳税人们,“嫁过来”这两个半月可还习惯?在大家尽情享受国家减税红利的同时,有些潜藏的“雷区”一定要注意,下面小编送上风险提醒一枚,帮大家划划重点,扫清雷区——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的

税收风险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为更好的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确保您能正常享受纳税人的权力,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防范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执行环节的涉税风险,特做如下提醒:





雷区一:发票开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
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TIPS:不要被各种“自己”“他人”绕晕了,其实就是四个字——不能虚开!不能虚开!!不能虚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