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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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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ii],在这一定义中,“增值额” 是理解增值税的关键所在。增值额又可以分为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iii]。本文就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增值额作简要的阐述,以利于读者认识和理解增值税的本质。


一、理论增值额

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即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其中,C是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价值,M是剩余价值或者盈利[iv]。本文援引一个小例子进一步阐述理论增值额[v]


假设,纺纱厂工人生产20公斤棉纱,消耗了20公斤棉花(损耗忽略不计),价值20元,另外,机器设备等磨损部分的价值为4元。在这一生产过程中,棉花的物质形态发生了改变,它的价值转移到了面纱中,机器设备等磨损部分的价值也随着工人的劳动转移到了新产品面纱中。因此,棉花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就是24元,即商品价值中的C


又假设,纺纱厂工人每小时劳动创造价值0.6元,每生产1公斤棉纱花费半小时,那么,工人生产20公斤面纱耗费10小时就能新创造价值6元。这6元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和生产资料转移价值24元,共计30元,就是面纱这个商品的价值量。


在这个例子中,活劳动创造的价值6元就是商品价值的V+M部分,也就是增值税据以课税的“增值额”。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也就是V的部分,用来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另一部分是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也就是M的部分,表现为利润、租金、利息等。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理论增值额就是劳动者通过脑力和体力消耗所创造的价值。


二、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以理论增值额为基础的,各国政府为体现本国的财政、经济政策和统一计算税额等需要通过法定形式人为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外购生产资料,尤其是固定资产税额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方式上[vi],据此又形成了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分——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部分所付增值税额;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付的增值税额;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资本品的全部所付的增值税额[vii]

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之间的关系如下: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 生产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收入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消费型增值税


200911日起,我国在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的意义在于:(1)体现本国的经济政策。有些国家出于鼓励扩大投资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消耗,都可以一次性扣除;有些国家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全部不予扣除。(2)统一计算税额的需要。只有从法律上规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统一性和一致性[viii]


因此,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各个国家,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不是理论增值额;理论增值额的存在仅对于理解增值税的本质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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