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律师文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型收费,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10万元,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至2万元至3万元。还有小微企业如何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下文长沙税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小微企业减轻税负的问题,在2011年10月份和11月份,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连续出台了三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的力度、频度之大可见一斑。

  上述三分文件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一份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二份文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第三份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利好也是不断。7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今年4月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6个月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再度把去年7月份增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法律快车提醒您,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处理方法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优惠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可从本网站表单下载栏目下载)、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如果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无论上述何种情况,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法定税率均为25%。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