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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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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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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具体方式

  税务检查的具体方式

  (1)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

  ①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②可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现场(实地)检查

  ①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②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询存款帐户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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