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律师文集

偷税罪如何处罚

  2009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因为“偷税罪”不好听,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其也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罪状表达方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取消了旧法中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处罚:

  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犯补税免罪”是指有逃税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至从此政策出台,就有很多大明星把以前未缴纳的税款都补上了,让纳税人免去了坐牢的刑罪外,还让国家因此多收了上十亿的税款。可谓“双赢”,也充分体现出国家的,“以处罚为辅,以税款征收为主”的征税方式。

  例如:一位公民年收入达到12万,本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没有纳税申报的,这个就构成偷税行为,还不构成逃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将以前该缴纳的税款现一次补缴,这样就不构成犯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