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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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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货虚开”不可为

最近,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了一些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案件。这些案件中,受票企业常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和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但又无法取得发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税前列支的要求,许多企业选择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同时,从风险角度考虑没有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企业认为,反正交易是真实的,发票虚开一点没有关系。如果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A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业务。2018年12月,A公司承接了某建筑项目的土方外运工程。由于公司运营车辆及部分机械设备有限,再加上工期紧张,A公司担心仅凭自己无法按甲方施工进度完成工作,于是,A公司选择将部分工程外包给包工头B。但B并未按照规定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而是要求A公司与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工程外包款支付给C公司,由C公司按照货物销售——机械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来,由于发票开具内容与C公司上传到金税三期系统的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被税务机关发现。

目前,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已被查实。对于受票方A公司,应按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处理。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法基本原则,在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基于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可了A公司实际发生的分包支出,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找到B包工头,让其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用以作为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上述处理方式还原了虚开受票企业业务支出的真实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业务真实性的补偿原则。经后续处理,税务机关认可了A公司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而对于购买虚开发票的劳务提供者B包工头,税务机关亦要求其承担了应有的纳税义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虽然简单,却是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受票案中的普遍现象,是“有货虚开”案件的典型形式之一。

笔者建议企业,应重视并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能够开具与真实业务相符的发票的供应商。与此同时,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发票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需守好底线,把好入账发票的审核关,管好票、做好账、报好税;企业管理者也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放任甚至指使业务人员或合作方购买发票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票案查处力度,企业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将有可能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受到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消费、限制招投标、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信用惩戒,这将增加失信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形象,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对企业来说,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已经成为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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