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我国的烟民数量是全世界最多的,随着人口和经济水平的增加,人们对卷烟的消费也是源源不断。对卷烟征收消费税,一是为了增加税收,二是为了提醒大家要少抽烟,毕竟吸烟有害健康。卷烟消费税的计算是根据既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甲类卷烟:销售额*5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销售额*3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加征销售额*5%。
二、卷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通知,目前卷烟消费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以烟草为原料的卷烟制品。在种类上主要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以及烟丝四种,对应的税率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的四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征收标准为:对于每标准条香烟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以上的甲类卷烟,按照从价税的56%征收消费税;而针对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下的乙类卷烟,则按照从价税的36%征收;针对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其从量定额税率标准为0.003/支;然而对于以烟叶为原料生产,但未经卷制的散装烟同样属于卷烟消费税的征收范畴,具体税率标准尚无从参考。
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具体规定为: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的形式:
(1)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5%。
4、几种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5)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 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
①白包卷烟;
②手工卷烟;
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