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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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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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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情形

  摘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下面详细介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信息披露做哪些工作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三)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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