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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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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破产子公司怎么办

  母公司破产子公司怎么办?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要真正理解母公司破产对子公司有何影响,应首先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母公司破产时应如何处理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对企业监管的漏洞,实践中出现很多母公司对子公司出资不实或者未按工商登记资料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现象的发生。对此,我国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若母公司对子公司出资不到位,则母公司需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在子公司清算或破产时,母公司应当将未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数额投入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三、母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及收益应作为母公司的破产财产参与破产清算

  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对于具体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而发生争议。由于新的破产法未很好的规制这一问题,则旧的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

  作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应依法分别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旧的破产法规定,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但这并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响,在强调子公司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特殊的投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权,根据旧的破产法条文第3项的规定,应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在母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可以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处分其在子公司的财产收益。

  如果母公司是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由清算组委托评估机构对子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股权的转让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商定,转让金纳入破产财产,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得以保留,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如果母公司是国有企业、属国有资产的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公司将收回的股权转让款用于母公司破产清算。

  (二)在母公司破产时,母公司作为股也可以采取解散子公司的方式处分子公司。

  通过公司解散程序,在偿还职工债权以及债务后将子公司剩余财产按母公司股权比例收回用于母公司破产清算。如在子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子公司资不抵债,则移交法院,对子公司申请破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同时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尽管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投资关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在母公司破产时,为了清算的需要,有权作出转让其在子公司股权的决定,也有权决定子公司解散,在解散过程中发现子公司资不抵债,则应申请子公司破产,应待子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后,根据子公司破产还债情况再继续母公司的破产清算。当然在股权转让不成时,只能选择解散子公司。

  实践中,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国有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登记的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母公司破产时,是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还是对子公司进行清算,则由母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职工的安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经济发展规划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而决定。

  四、若母公司怠于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将产生的不良后果

  在母公司破产时,如母公司怠于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对其在子公司的出资不做处理,会使破产财产数额减少,影响母公司依法清偿债务,损害各债权人合法权利,同时也不利于破产工作的完善。

  因此,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在母公司破产时必然因母公司破产财产的界定而牵扯到子公司,只有正确处理了子公司才会妥善解决母公司的破产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应严格审查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应全面了解破产企业名下子公司的状况,在母公司破产时,一并解决由该母公司衍生的子公司,也对有效防止母公司注销后,无任何主体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子公司无法依法注销的客观事实。

  仔细分析以上内容,其实还有一些可能性。如,母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受让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受偿。如母公司的清偿债权人后仍有剩余财产,该剩余财产恰恰为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的,则母公司的股东也可分享这部分股权,成为子公司新的股东。

  这些可能性,还可以适用于参股公司的解散或破产,只是参股公司是不可能控制其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会而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其投资的公司的,除非其他股东也同意解散其投资的公司,而通过股东会决议。

  综上,母公司破产或解散,对子公司可能的影响有:

  1、子公司的股权被拍卖(直接拍卖或通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转让),第三方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2、子公司的股权被债权人直接持有,债权人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3、母公司的股东分配子公司的股权,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

  4、子公司被母公司或其他股东决议解散,或履行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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