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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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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移交经侦会坐牢吗

  税务的移交可能只是一个相应的业务交换的,税务移交给相应的经济侦查在法律上并不是属于一个违法发生的,税务移交可能是只是有着相应的犯罪嫌疑的,要是构成犯罪的是由相应的公安部门处理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税务移交经侦会坐牢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务移交经侦会坐牢吗

  不是构成犯罪,案件确立并且移送只能表明违法嫌疑,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应当做不起诉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撤回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税务稽查的相关规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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